教育諮詢 撞人不顧而去 司機內疚自首
撞人不顧而去 司機內疚自首文章日期:2011年9月4日【明報專訊】前晚屯門公路撞人後不顧車禍有新發展,涉案司機昨凌晨到警署投案,聲稱當時不知道撞傷人,及後看電視才知道闖禍,在意外後5小時到警署自首,被捕後獲准保釋。司機昨日向記者追問傷者情,內疚地表示﹕「希望佢無事。」稱看電視始知撞傷人被撞至重傷昏迷的53歲姓郭地盤工人,昨日仍在瑪嘉烈醫院深切治療部留醫,情危殆。被捕男司機姓賴,38歲,昨凌晨2時45分到黃大仙警署投案,涉嫌「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」、「交通意外後沒有停車」及「交通意外後沒有盡速報案」等罪名,暫准以5000元保釋,月底返警署報到。其黑色寶馬Convertible型號跑車僅車頭輕微損,車牌歪斜,事後拖往大欖汽車扣留中心等候檢驗。賴與家人居於黃大仙慈樂,昨日滿面倦容接受訪問,憶述前晚9時許車禍發生時,他駕駛跑車沿屯門公路駛往九龍方向,至深井迴旋處,因鄰線有車輛駛過,濺起積水潑向其座駕。賴下意識扭左閃避,卻撞路邊一列水馬衝入地盤,因當時以為未有撞傷人,所以未有停下即離去。然而當時地盤工人郭某被撞至多處骨折,事後重傷昏迷送院搶救。大律師:撞水馬離去亦犯法賴某昨凌晨返家後,看電視新聞得知悉車禍中有人受傷,他隨即到警署自首。他強調﹕「如果當時知道有人受傷,我一定不會離去。」他表示事件令他感到「唔開心」,又多次向記者查詢傷者情,希望他能早日康復。大律師陸偉雄指出,法例規定不論是否有傷者,一旦發生車禍司機都有責任即時停車了解,若無傷者亦需要在24小時內報警,故司機撞水馬後未有停車便離去,已觸犯法例。至於司機表示悔意及向傷者道歉,在法律「眼中」對案情影響不大,日後審判時或可作判刑求情理由。明報記者 林錫禮
發表:04/09/20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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